证券代码:300189 证券简称:神农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海南省工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海南省市场监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46000000006740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6000000006740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监、总会计师。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情况,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任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
份数量占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
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占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后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然遵守
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者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相关权益的股东。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