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具体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的检查情况。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应当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秘密、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也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定期报告书面意见。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上述第 14 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