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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7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16-058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0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5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2、2015年09月0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5年)>的议案》《关于提请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10月27日为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15年12月29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向2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90,900股,授予价格为17.62元/股。2015年 12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
    5、2016年4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7.62元/股的价格对黄强、李争志、罗新星共3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6、2016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认,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2016年5月11日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5,873,795股为基数,向公司在册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1)回购价格调整
    公积金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因此,根据公式计算得出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由17.62元/股调整为5.864元/股。
    (2)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调整
    公积金转增股本: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由315,800股调整为947,400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就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预留股份的数量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