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订本章程。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删除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
机软件开发及配套技术服务。研发、设计、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
生产、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不含卫星 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
地面接收设备)、电力产品、配电自动化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采集终端、 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商用密码产品、低压电器产品;集成电路 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集成电路设
设计及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 计;集成电路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
工;电力工程及电力设施承装(修);计 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
算机配件维修。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
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经营本企业进 表销售;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零配件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 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
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
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
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工业互联
网数据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
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技术进出口(需备案);货物进出
口(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方式之一进行: 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
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缴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不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