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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捷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
    书》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成股份”)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先生与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相数科”)签订了《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根据协议及委托书,徐子泉先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行使。

  2、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徐子泉先生,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人周楠先生。

    一、交易概述

  由于公司目前影视版权新媒体运营业务正处于发展期,需要新的资金投入以应对业务经营快速发展的需求。充分考虑到公司长远的发展,以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先生一直在寻求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拟在资金、
资源和产业整合上为公司业务赋能增量,从而系统性的解决公司经营和长远发展
问题。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先生与府相数科签署了《控制
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根据协议及委托书,徐子泉先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506,562,3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19.67%,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行使,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人周楠先生。

  为实现委托目的并确保控制权的稳定,徐子泉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康宁女士自愿签署《关于放弃表决权事宜的承诺函》,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捷成股份股票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等权利。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放弃表决权股份为 25,160,6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8%。

    二、权益变动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一) 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名称        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21 年 5 月 26 日

法人代表人  周楠

营业期限    2021-05-26 至 2051-05-25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5 层商业 5E01

经营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律师执业活动除外);
            集成电路设计;贸易咨询;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除电子产品、服装等实体店);工程设计;代理记账。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工
            程设计、代理记账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二)府相数科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府相数科的股权关系如图所示,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人为周楠先生。周楠先生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技术投资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业务部长(该公司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在香港的最大的贸易投资机构)、非洲工商联合总会驻华首席代表,印中 21 世纪新丝路委员会常务理事等职务,鉴于周楠先生的从业经历,其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府相数科的实际控制人是周楠先生,府相数科与徐子泉先生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情形;捷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法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府相数科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府相数科股权,不会对府相数科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与府相数科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其他需认定为一致
行动人的关联关系、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与捷成股份其他各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均能独立判断、决策并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府相数科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楠先生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及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府相数科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楠先生并非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综上所述,府相数科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楠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控制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书》的核心内容

  (一)《控制权转让协议》的核心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流动性支持及其他安排

  1.1、甲方同意,在交易过渡期内(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甲方不再持有标的股票之日前)将甲方所持有的全部上市标的股票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股票收益权、质押权和转让权等涉及甲方所持股份所有权处分事宜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主体行使。

  1.2、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甲方将另行签订《表决权委托书》对具体委托事项进行约定,并同意在签订《表决权委托书》前,甲方应当解除其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

  1.3、甲方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康宁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票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股票收

  1.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为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提供不低于 7亿元的流动性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基金/信托/资管借款/上市公司产品销售等多种方式),用于补充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1.5 甲、乙双方同意,若上市公司未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则甲方有义务协助上市公司审议并通过相关议案,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发行前)的30%。(上述约定尚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具体发行股份数量与金额等情况以上市公司审议结果及相关监管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2.1.1、甲方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是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2.1.2、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甲方及上市公司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因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乙方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1.3、甲方保证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2.1.4、甲方依法享有对标的股票的所有权,有权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


  2.1.5、甲方保证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查询、信息披露、合规性确认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2.1.6、甲方签署和交付需甲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控制权转让有关的文件等。
  2.2、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2.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本协议,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已履行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内部程序,并已经得到其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且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2.2、为有利于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在限售期不转让其持有的股票。

  2.2.3、乙方保证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2.2.4、乙方同意和甲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权益确认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上市公司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交易税费

  3.1、各方确认,因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涉及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本协议任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4.1.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4.1.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4.1.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1.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息。

  各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露或传达。各方应当与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促使中介机构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同等保密义务;

  4.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约定保密义务仍然持续有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本次控股权转让延期或失败,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5.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其他方(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5.2.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5.2.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5.2.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控制权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务和技术顾问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5.3、当下述情形发生且无法克服时,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3.1、本交易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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