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第二条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体变更设立,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变更设立,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10000793443249D。
第 四 十 二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 四 十 二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本公司
事项。 股份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券交易所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 外担保。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审议同意。
上述第(二)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第(二)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过。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