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证券代码:300182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为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基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聘用合同。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0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5,496.8807
万股的0.796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获授的 占授予股票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股)
1 薛俊峰 副董事长 800,000 3.9312% 0.0313%
2 韩钢 副董事长 800,000 3.9312% 0.0313%
3 韩胜利 董事、总经理 800,000 3.9312% 0.0313%
4 岳扬 董事 1,000,000 4.9140% 0.0391%
5 游尤 董事、董秘 1,000,000 4.9140% 0.0391%
6 谭伟康 副总经理 800,000 3.9312% 0.0313%
7 王晓滨 副总经理 800,000 3.9312% 0.0313%
8 沈罡 副总经理 800,000 3.9312% 0.0313%
9 张文菊 财务总监 300,000 1.4742% 0.0117%
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250,000 65.1106% 0.5186%
(76人)
合计(85人) 20,350,000 100% 0.79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进入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数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76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18元的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51元的50%。
即:最终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9.51元的50%确定,为每股4.76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