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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华峰超纤: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2-055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其斌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贺璇先生、孙向浩先生、方惠华先生、刘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张其斌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3月出生,博士学历。2008年加入华峰集团,2013年加入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技术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其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贺璇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11月出生,硕士学历,工程师。曾任杭州新光塑料有限公司一分厂厂长助理、副厂长,曾获“上海市金山区技改创新标兵”荣誉称号,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贺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孙向浩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获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曾任烟台万华集团技术主管,历任公司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向浩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聪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华峰新材料市场中心主任,兼管华峰聚酰胺事业部销售工作,华峰合成市场部
经理。2019年至2022年期间,任浙江华峰合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总监等职务,兼任温州革用树脂商会常务副会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聪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方惠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霍尼韦尔特殊材料部技术应用开发经理,帝斯曼工程塑料亚太区高级销售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惠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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