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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4

华峰超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1-043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21-04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 888 号上海华峰超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3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4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段伟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8,807,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1,060,155 股的 7.3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21,779,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1,060,155 股的 1.236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028,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1,060,155 股的 6.07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961,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1,060,155 股的 6.1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32,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1,060,155 股的 0.05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028,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1,060,155 股的 6.077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戴慧娟律师、王恩峰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方,合计持有股份 486,861,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65%),未参与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 128,686,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0%;
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40,3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878%;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2%;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戴慧娟律师、王恩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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