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9 证券简称:四方达 公告编号:2023-015
河 南 四方达超 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者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已于2023年4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高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出席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 人,代表
公司股份 205,373,1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6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5,158,743 股,占公司
214,4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 人,代表股份 25,298,5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06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05,31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24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05,31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24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弃权 0 股。
(三) 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05,31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24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弃权 0 股。
(四) 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05,31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24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弃权 0 股。
(五) 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05,160,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085,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75%;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0%;弃权 0 股。
(六)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付玉霞女士、方春凤女士、杨国栋先生、傅晓成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97,312,398 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 8,060,753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7,894,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82%;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894,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82%;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18%;弃权 0 股。
(七)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05,277,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4%;反对 9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20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7%;反对 9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3%;弃权 0 股。
(八) 审议通过《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方春凤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45,873,221 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 59,499,93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9,333,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7%;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132,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30%;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0%;弃权 0 股。
(九) 审议通过《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方春凤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45,873,221 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 59,499,93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9,333,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7%;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132,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30%;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0%;弃权 0 股。
(十)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方春凤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 145,873,221 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 59,499,93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9,333,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7%;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5,132,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30%;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0%;弃权 0 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王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