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9 证券简称:四方达 公告编号:2021-022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者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 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已于2021年3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海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81,324,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68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1,323,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6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1,32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1,32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1,32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1,32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1,32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1,32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0,850,8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0,850,8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0,850,8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报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对应的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需对 10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319,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有 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67,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对上述 12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38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1.2921%。
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94,328,999 元变更为人民币 487,941,999 元,
总股本由 494,328,999 股变更为 487,941,999 股。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94,328,999元。 487,941,999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4,328,99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7,941,999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81,32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王恺律师、叶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