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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四方达: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79          证券简称:四方达        公告编号:2021-017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 25 日,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对应的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需对 10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319,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有 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67,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对上述 12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38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1.2921%。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不再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1、2018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向 11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82 万股,在认购过程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98 万股,2018 年 3 月 21 日已完成股份登记并上
市。

    6、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向 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3.13 元/股,在认购的过程中,有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75.4 万股,2018 年 6
月 14 日已完成股份登记并上市。

    7、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成利润分配,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3.13 元/股调整为 3.0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8.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9、 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04 元/股调整
为 3.89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65 元/股调整为 3.5 元/股。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03 元/股调整为
2.88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03 元/股调整为 2.88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06,4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成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88 元/股调整为 2.68 元/股,预留部分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88 元/股调整为 2.68 元/股。
    12、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持有的 1,380,000 股限制性股
票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上述股票已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上市流通。

    13、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2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38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在解
锁期内,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条件。2020 年度,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未达标,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应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锁条件,需对 10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319,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另有 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67,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

    本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6,387,00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
股本的 1.2921%。其中: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68元/股,回购数量为 5,007,000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68 元/股,回购数量为 1,380,000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对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份由 494,328,999 股减少至 487,941,999
股,公司将根据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并及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2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 6,38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23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38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 激励 计划第 三个解 锁期解 锁条件 未达 成暨回 购注销 限制性 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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