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9 证券简称:四方达 公告编号:2018-041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者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2018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已于2018年4月25日以
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方海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
公司股份195,392,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62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公司股份191,140,047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38.5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
份4,252,0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6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15人,代表公司股份55,782,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37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82,0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82,0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82,0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82,0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82,0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82,0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82,0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吴西彬律师、彭玉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