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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9

 证券代码:300179           证券简称:四方达         公告编号:2016-028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1、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题。
    2、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3、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8月3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39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9元/股。
    4、2015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29人调整为9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99万股调整为327.55万股。
截至2015年10月14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登记。
    5、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4月27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2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认购的过程中,张德抗、孙鹏杰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合计2万股,公司实际向两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万股。截至2016年6月8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登记。
    6、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2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14元/股。
    二、本次回购原因
    激励对象金宏峰、陈锦辉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
    本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5万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9%。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回购价格由4.19元/股调整为4.14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186.3万元人民币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回购价
格及回购数量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份由47,871.55万股减少至47,826.55万股,
公司将根据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并及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金宏峰、陈锦辉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4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金宏峰、陈锦辉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45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七、法律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1-3号》和《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数量,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