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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7 深市 中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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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25

证券代码:300177         证券简称:中海达      公告编号:2016-094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09月0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09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均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

     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如下:

     由于韦萍萍等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林伟忠等6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

票,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从320名调整为

300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2万股调整为984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核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

     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4、监事会出具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

5、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