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
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的各项条件
均已满足。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建立对公司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3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4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孔小文 罗其安
日期: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