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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精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2-01-04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       公告编码:2012-001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30 在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8 名(独立董事熊锐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会议),会议
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购买土地并签
      订意向书的议案》
    公司拟于台山市水步镇购买 266 亩工业用地,土地价格 11.76 万元/亩,合
计金额为 3128.16 万元。本次购买土地将用于公司的扩产建厂。本次购买事项授
权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碧开先生签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本次签订意向书的风险如下:本次签订的仅为意向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
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意向书的付诸实施及其后续合同的履行均存在
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购买土地事
项仍处于意向阶段,项目最终涉及金额尚未确定,因而还无法具体判断该项目的
建设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购买土地的进展情况将会及时跟踪披露。
    详细内容请阅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的《广东鸿特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的公告》
二、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鸿特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七)修改结果
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例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现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本议案将提交到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至 18 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现
场检查,并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广东证监局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9 日的
《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1]50 号)(简称《告知书》)。公司收到《告知书》
后,立即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认真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要求,深入核查与分析相关情
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整改方案。
       详细内容请阅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的《广东鸿特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告
知书>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