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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5 深市 朗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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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8

朗源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2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戚永楙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77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95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4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52%。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752,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3.94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2%。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嘉厚先生、刘宗晓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补选刘嘉厚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752,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4%,刘嘉厚先生当选为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1.02 补选刘宗晓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752,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4%,刘宗晓先生当选为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2,77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03%;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2,77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03%;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律师、黄雨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该《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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