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6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4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88,795,272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5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4,308,41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9%。
3、公司董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95,27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40,51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参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1,905,059 股,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 86,890,21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86,890,21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94,65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