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
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 年 11 月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3 年 11 月 27 日 9:15-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29 人,代表股份 88,841,222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558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23人,代表股份5,386,4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890%。
3、公司董事及候任董事 6 人,出席 6 人;公司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颖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13,822 股,反对 27,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2%,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周颖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5,069 股,反对 27,40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15,822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7,069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15,822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7,069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13,822 股,反对 27,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2%,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5,069 股,反对 27,40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15,822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7,069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15,822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7,069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15,822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7,069 股,反对 25,4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