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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4 深市 元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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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元力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力股份”)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9.90元/股调整为9.75元/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
首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公司 2021 年度没有完成业绩考核目标,2020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未能予以办理归属事宜。

  8、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案

  1、前次授予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案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09,903,1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990,316.80元;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该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6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P=P0-V=10.00元-0.10元=9.90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9.90元/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7月12日作为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3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90元/股。

  2、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案

  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000,000股后的310,232,9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644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1,223,116.8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7月7日实施完毕。

  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100,000股后的359,319,86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7,965,993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7月10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授予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P=P0-V=9.90 元-(0.10+0.05)元=9.75 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9.90元/股调整9.75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授予价格的调整因实施2021年度及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梁丽萍、刘俊劭对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9.90元/股调整为9.75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因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 9.90 元/股调整为 9.75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元力本次激励计划价格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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