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12,231,168 元。 363,419,86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2,231,16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3,419,86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额 1/3 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