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
参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议案》;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 2,328,000 股已完成归属和股份登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1002920222 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办理归属所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309,903,168.00 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309,903,168.00 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312,231,168.00 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312,231,168.00 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化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修正案》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全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查,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和李立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和刘俊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及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
明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供投资者查阅。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现任董事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表决。
五、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
许文显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进林产化工循环产业园的建设,通过完善产业链条、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减少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以人民币 10,700 万元受让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董事长许文显先生持有的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
《关于受让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对此发表的同意意见,
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
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许文显,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3 月出生,本科
学历。曾任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南平元禾水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南平市信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南平三元热电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平市政协委员、南平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常委、执委,南平市延平区政协常委、南平市延平区商会会长等职。获得福建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延平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截至本公告日,许文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51,197 股,占总股本 0.3687%。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官伟源,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3 月出生,本科
学历,高级工程师。2003 年 3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冠城大通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机电分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新金湖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理事。曾获得福建省劳动模范称号、江苏省十大优秀青年企业家、全国机械行业优秀企业家。截至本公告日,官伟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0320%。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立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8 月出生,本科
学历。曾任福建省南平市合成氨有限公司销售科长,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销售部经理、销售总监。现任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上海新金湖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活性炭分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活性炭行业协会秘书长。截至本公告日,李立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019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向建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 1 月出生,研究
生学历,副教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八里湖支行出纳、会计、票据交换员等职。现任武夷学院商学院管理学(财务会计)副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梁丽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12 月出生,本科
学历,教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任黑龙江牡丹江大学管理系副主任,牡丹江市会计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现任武夷学院商学院教授、武夷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学科带头人,南平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南平市国际税收学会常务理事、武夷山市人大财经委外聘专家委员,本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截至本公告之日,梁丽萍女士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俊劭,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8 月出生,研究
生学历,教授。曾任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现任武夷学院教授、实验室主任。截至本公告日,刘俊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