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公司董事会拟增加 1
名董事。为此,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2 名独立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董事。 独立董事。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