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174 深市 元力股份


首页 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7-24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同意以 1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
计 5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