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3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03,16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3,449,989.76元,扣除发行费用23,596,699.1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9,853,290.6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华兴所(2020)验字E-002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 自有资金已投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入金额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 72,200.00 72,200.00 18,719.60 18,719.60
建设项目
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 6,145.00 6,145.00 890.22 890.22
中心建设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 10,000.00 10,000.00 0 0
流动资金项目
合 计 88,345.00 88,345.00 19,609.82 19,609.82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E-003号),截至2020年6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9,609.82万元。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19,609.82万元,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9,609.8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19,609.82万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范荣玉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项目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6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19,609.82万元。
五、注册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E-003号)认为:元力股份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自己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元力股份截止2020年6月2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元力股份使用募集资金19,609.8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同意元力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