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力股份”)于2020年7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元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3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03,16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3,449,989.76元,扣除发行费用23,596,699.1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9,853,290.6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华兴所(2020)验字E-002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号
1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南平元力 72,200.00 72,200.00
项目
2 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 南平元力 6,145.00 6,145.00
建设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 元力股份 10,000.00 10,000.00
资金项目
合 计 88,345.00 88,345.00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元力股份 南平元力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原定实施主体为公司,本次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实施主体变更为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和影响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明确公司业务板块间的业务关系及理顺上市公司与子公司自检的业务关系,母公司已将活性炭业务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划转至南平元力,母公司转为控股管理公司、不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向银行申请贷款主体也由元力股份转变为南平元力,故本次需将募投项目之“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南平元力。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
除变更实施主体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南平元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范荣玉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的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的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元力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同意元力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