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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4 深市 元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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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5

元力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4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0 年 3 月 4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0 年 3 月 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4,659,7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3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3、公司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亲自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各子议案

  1.01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3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5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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