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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9 年 8 月 1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19 年 7 月 31 日 15:00-8 月 1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84,658,7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2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亲自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各子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4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7 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8 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0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10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 、审议通过《关于原“高端精制活性炭建设项目”改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