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9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19年5月12日15:00-5月13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85,385,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9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董事5人,亲自出席5人;公司监事3人,亲自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为本次关联交易对方福建南平三元热电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福建省三明同晟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兄弟姐妹;公司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同时担任本次关联交易对方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热电能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卢元健先生及其夫人王延安女士、许文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82,482,753股,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2,902,250股。
表决结果:同意2,902,2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385,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