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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4 深市 元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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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1-01-1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Yuanli Active Carbon Co.,Ltd.
    (福建省南平市来舟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7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01 月24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6,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和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所持有的该股份。
    2、公司股东黄涛(实际控制人之外甥女婿)承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3、公司股东福建中保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4、公司股东缪存标、林金宝、许文显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
    有的该股份。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卢元健、王延安、黄涛、缪
    存标、许文显承诺:除各自的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期 2010 年12 月13 日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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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木质活性炭行业市场需求情况
    发行人一直致力于木质活性炭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
    内规模最大、技术水平最高、自主创新能力最强的木质活性炭龙头企业。尽管目前
    活性炭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到2012年全球活性炭需求总量将达到115万吨(木质
    活性炭约为40万吨),国内活性炭将达到26万吨(木质活性炭约为15万吨)。但是,
    从产品结构来看,目前市场需求领域仍以食品饮料、医药工业、水处理、工业应用
    为主。大气净化、汽车应用、溶剂与废气回收等新兴领域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新
    兴市场需求增长有赖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因此短
    期内木质活性炭市场仍将以传统领域产品为主,公司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制糖、味精、
    饮料、水处理及医药等领域。
    二、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黄涛(实际控制人之外甥女婿)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福建中保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公司股东缪存标、林金宝、许文显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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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卢元健、王延安、黄涛、缪存标、许文显承诺:
    除各自的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利分配实施情况如下:元力有限2009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七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中的2100万人民币
    转增为注册资本,由股东王延安、卢元健按持股比例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元力
    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4,200万人民币。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因素,
    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主要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以林产“三剩物”为主要原料,生产木质活性炭。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
    税收优惠如下表:
    优惠项目 2010 年1-6 月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考虑
    所得税影响后)
    2,491,643.20 4,175,756.52 5,453,551.56 3,151,659.67
    2、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2,800,856.02
    3、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收入减按90%计
    入收入总额带来的所得税优惠额
    1,240,466.64 2,003,263.24 2,189,527.24
    4、实行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带
    来的所得税优惠额
    536,649.66 1,058,262.67
    5、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带来的所得税优
    惠额
    189,797.09 563,425.13 533,389.50 661,578.68
    6、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31,724.30 36,680.00
    7、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2,570.00 23,400.00 34,385.00
    优惠合计 4,461,126.59 7,855,831.86 8,247,533.30 6,614,094.37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
    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通知(财税[2001]72 号、财税[2006]102 号),
    公司自2001 年1 月1 日起至2008 年12 月31 日以林产“三剩物”为原料自产加工
    木质活性炭的业务一直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 年,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148 号),公司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以林
    产“三剩物”为原料自产木质活性炭的业务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具体退
    税比例为2009 年为100%,2010 年为80%。2007 年至2010 年1-6 月,公司享受的
    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金额(考虑所得税影响后)分别为3,151,659.67 元、
    5,453,551.56 元、4,175,756.52 和2,491,643.20,占优惠合计的比例分别为47.65%、
    66.12%、53.15%和55.85%。
    同时,根据财税[2001]17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自2001 年1 月1 日起,公司生产的木质活性炭作为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
    范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 年起,根据财税[2008]117 号文《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闽国税函[2009]117 号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
    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公司作为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享受木质活性炭自制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7 年至2010 年1-6 月公司享受的上述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2,800,856.02 元、
    2,189,527.24 元、2,003,263.24 元和1,240,466.64 元,占优惠合计的比例分别为
    42.35%、26.55%、25.50%和27.81%
    综上两项优惠,2007 年至2010 年1-6 月,公司基于资源综合利用即以林产“三
    剩物”为原料生产木质活性炭享受的合计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5,952,515.69 元、
    7,643,078.80 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