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福能东方 公告编号:2022-070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6 执 697 号之四】。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实业”)、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印机”)、郭景松、张晓玲未按时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债权转让款事项,向佛山中院提起了诉讼,并收到了佛山中院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6 民初 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及 2021 年 2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二、执行情况
因松德实业、松德印机、郭景松、张晓玲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
的义务,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佛山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依法立案受理,并
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实现债权 1,113,525.97 元。
佛山中院认为,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向松德实业、松德印机、郭景松、张晓玲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在执行过程中已作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佛山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松德实业、松德印机、郭景松、张晓玲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享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股权转让款、债权转让款按 100%
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将在条件具备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请执行等措施,维护本公司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6 执 697 号之
四】。
特此公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