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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德股份:关于签订建设湖南生产基地合同书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2-12-31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松德股份           编号:2012-039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建设湖南生产基地合同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为双方合作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尚待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
可能性。
    2、协议中所述的拟投资项目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立项核准或备案、环境
影响审核等程序,相关土地面积、土地款、项目建设进程等存在不确定性;上述
项目的投资规模等亦未经可行性研究,存在不确定性。
    3、 公司对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投资规模以及是否成功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
    4、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不能确定。
    5、目前项目的资金来源尚不确定,各个分项目投入资金的分配尚未确定。
    6、项目投资金额、销售收入、利税等没有经过财务测算和可行性论证。
    7、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 对外投资概述
    2012年12月29日,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宁乡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宁乡开发区”)在宁乡签订了《松德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生产基地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书》、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生产基地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补
充协议书》。公司拟在宁乡开发区投资建设“松德湖南生产基地”,用于包括新
材料、光电材料设备等相关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具体以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项目总投资预计约为3亿元人民币,公司尚需对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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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计划自收到宁乡开发区《交地通知书》后2年内投
资3亿元人民币(最终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金额为准)在宁乡开发区
投资建设“松德湖南生产基地”,项目经营范围:新材料、光电材料设备等相关
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以项目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项目
设计年产值60000万元,预计年税收贡献约3000万元。
    2、项目规划选址:在宁乡经开区内永佳路以南,发展北路以西,总占地面
积(包含道路分摊面积)200亩,土地发证面积及四址范围以国土部门和规划部
门最终按实审定的红线图为准。
    3、项目用地规划为国有建设用地,类别为工业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
为50年。项目土地使用权依法定程序取得,土地出让金价格依法定程序确认。公
司委托宁乡开发区全权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和受让手续。土方平整工作
由公司委托宁乡开发区下属公司负责,宁乡开发区负责在收到公司支付的第一笔
土地预付款后4个月内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等腾地工作。
    4、土地出让款预付:为降低公司项目的前期投入,宁乡开发区同意公司按
15万元/亩的价格预付标准和200亩的出让面积先行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预付款,在
原订合同及本协议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预付款总额
¥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的50%即¥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至宁乡开发区指定账户上;宁乡开发区交地后即宁乡开发区送达《交地通知书》
后7个工作日内公司再支付土地出让预付款总额的40%即¥1200万元(大写:壹仟
贰佰万元整)至宁乡开发区指定账户上。在宁乡开发区办理好项目土地使用权证
手续前付清全部应缴土地出让预付款。公司最终的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公司项目竣
工投产后税收考核期项目的税收贡献如实结算。
    因土地实际挂牌出让价格高出公司实际预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公司承诺积极
调度资金协助宁乡开发区完成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在完成项目用地土地
使用权的“摘牌”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宁乡开发区将土地实际出让价格与公司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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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差价部分返还给公司。
    5、宁乡开发区在完成土地腾地工作后,即向公司送达《交地通知书》。公
司承诺收到《交地通知书》后3个月内启动项目的建设,并在24个月内将项目全
部建成并投产(包括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办理时间在内公司可依法自主招标选择
施工队伍,但须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6、权证交付:公司按照原订合同及本协议关于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出让

预付款支付等方面的约定,将土地预付款(共计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全部支付到

宁乡开发区指定账户后 3 个月内,宁乡开发区负责将公司项目用地最终确定的土

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到公司项目公司名下,并交付给公司项目公司。

     7、宁乡开发区给予公司《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

策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

    (1)税收考核与土地投入补贴:(协议约定的税收贡献,是指项目公司正

式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国、地税收,不包含项目建安营业税、固定资产增值抵扣税、

出口退税及其他实际减、免、退税种。)

    宁乡开发区送达给公司项目的《交地通知书》后第 36 个月至第 60 个月为

项目的税收贡献考核期,宁乡开发区于税收考核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公

司项目公司的税收贡献情况,确定公司项目土地出让价款:

     如公司项目公司税收考核期的税收贡献总额达到9000万元,则宁乡开发区

补贴公司项目土地投入24万元/亩;

     如公司项目公司税收考核期的税收贡献达到7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

则宁乡开发区补贴公司项目土地投入16万元/亩;

     如公司项目公司税收考核期的税收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

则宁乡开发区补贴公司项目土地投入11万元/亩。

     如公司项目公司税收考核期的税收贡献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则宁乡开发区补贴公司项目土地投入4万元/亩。

     如公司项目公司税收考核期税收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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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司不享受补贴。

       如公司在税收贡献考核后须向宁乡开发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需在税收

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宁乡开发区指定

账户,如公司未及时补缴的,宁乡开发区有权向公司追索剩余土地款和违约金并

拒绝交付土地使用权证。

    (2)如公司项目税收考核期的税收贡献在2000万元以下,公司须按照26万

元/亩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同时还必须在税收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

宁乡开发区补缴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补贴4000万元;如公司未及时补缴的,宁乡

开发区有权向公司追索财政补贴、违约金及公司项目土地使用权证。

    (3)公司项目年税收贡献超过1000万元,公司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及高管

个人所得税(限5人)园区留成部分由园区财政全额补贴二年。

    (4)公司项目报监报建费用按30元/平方米包干收取,剩余部分由园区财政

补贴。

       8、公司在宁乡开发区送达《交地通知书》前应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报建报

监、水电开户、施工队伍选择相关准备等工作,在报宁乡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办理

好《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如暂未办好正式的供水、供电手续的,由

宁乡开发区负责协调项目周边相邻单位,帮助公司开通可供施工使用的临时水、

电。
    9、由于宁乡开发区未能履行合同中具有承诺性质的条款,而致使公司的项
目不能如期进行,宁乡开发区应及时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并对公司
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 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该次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建设“松德湖南生产基地”,项目经营范围:新
材料、光电材料设备等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以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进一步扩大研发、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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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为双方合作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尚待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书所述的拟投资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存在
不确定性。
   (2)协议所述的拟投资项目尚未进行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项目
用地尚未进入招、拍、挂程序,该项目涉及的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成交
价格及取得时间尚不能确定,公司能否最终竞买取得土地均存在不确定性。
   (3)该项目尚未进行可行性论证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金额尚未最终
确定,分项目的资金计划也没有确定;销售收入、利税等数据没有经过财务测算
和可行性论证;预计该项目投资金额较大,目前尚没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公司在
资金筹措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4) 违约责任:
     1) 由于宁乡开发区未能履行本合同中具有承诺性质的条款,而致使公司
的项目不能如期进行,宁乡开发区应及时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并对
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 公司如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一笔土地预付款,则本合同失效,但
因特殊情况经宁乡开发区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
    3)   如公司在项目正式动工建设前提出解除合同,应正式函报宁乡开发区,
合同解除后宁乡开发区应将公司所交土地预付款的本金退还给公司(不计算利
息),如解除合同给宁乡开发区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实赔偿。
    4) 因公司原因,项目在宁乡开发区交地后3个月内不能如期启动建设或在
宁乡开发区交地24个月后项目形象进度低于80%,宁乡开发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合同收回项目用地或调整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宁乡开发区决定解除本合同并收
回项目用地时,应正式函告公司,宁乡开发区在扣除违约金及利息后将剩余款项
本金退还给公司。
    5) 公司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宁乡开发区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
财政补贴20万元/亩:
    (a)项目正式动工建设28个月后仍未能建成并投产;
    (b)项目全部土地、基建、设备总投资低于20000万元(如双方对投入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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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义,以有效财务票据、经济凭证审计结果为准);
    (c)项目建筑容积率低于1.0的;
    (d)项目税收考核期税收贡献低于2000万元的。
    6)   公司或项目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或转让项目用地的,宁乡开发
区及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许可相关手续。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双方不会实施实质性行为,也不
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
    若该项目能够顺利建成投产,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整合及扩大
市场份额,有助于推动公司加快发展,使公司产业规模上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实
现规模化生产,促使公司业绩稳定积极的增长,进而实现公司长期发展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