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九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执行。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帐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
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
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
售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