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4 月 27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南京中电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 32010000006771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7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1]40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NANJING CE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 1800 号
邮政编码:211102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680.476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奉承“诚信、优质、创新”的经营理
念,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以质量求生存,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逐步扩大公司实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保、电力、化工、水
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系统集成及销售;自动控制、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及销售;工程总承包、施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及设备运营;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高科技产业投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36 名,分别为:王政福、林慧生、周谷平、
宦国平、桂祖华、尹志刚、曹铭华、高欣、朱来松、曲鹏、袁劲梅、朱士圣、陈玉伟、陈作军、时健、孙筱、常邦华、葛能强、李勇杰、张伟(身份证号码 32088119780818581X,以下简称张伟 1)、陈彤、高永祯、王义青、罗珺、束美红、李娜、李薇、张伟(身份证号码 320106197212183217,以下简称张伟 2)、朱忠贤、郭培志、南晓东、王俊坚、程广平、李成阳、周安翔、宋涛。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1 王政福 3,075.18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43.3125
2 林慧生 630.12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8.875
3 周谷平 621.2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8.75
4 宦国平 488.12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6.875
5 桂祖华 4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6
6 尹志刚 4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6
7 曹铭华 195.2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2.75
8 高 欣 177.5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2.5
9 朱来松 177.5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2.5
10 曲 鹏 124.2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1.75
11 袁劲梅 124.2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1.75
12 朱士圣 106.5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1.5
13 陈玉伟 81.6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1.15
14 陈作军 79.87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1.125
15 时 健 75.43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1.0625
16 孙 筱 53.2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75
17 常邦华 35.5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5
18 葛能强 35.5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5
19 李勇杰 35.50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5
20 张伟 1 27.512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3875
21 陈 彤 17.7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25
22 高永祯 17.7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25
23 王义青 17.75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25
24 罗 珺 13.312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1875
25 束美红 8.87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125
26 李 娜 8.87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125
27 李 薇 8.87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125
28 张伟 2 1.77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25
29 朱忠贤 1.77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25
30 郭培志 1.77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25
31 南晓东 0.88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125
32 王俊坚 0.88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125
33 程广平 0.88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125
34 李成阳 0.88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125
35 周安翔 0.88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125
36 宋涛 0.88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27 0.0125
合计 71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680.476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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