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20-063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
1800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 名,代表股份 206,589,1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7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206,425,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4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6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
股份 20,364,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09%。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0,201,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6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成员出资参与共建生态环境产业创新集聚区(一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袁劲梅、朱士圣、朱来松、王政福等 4 名董监高成员共建生态环境产业创新集聚区(一期),其中:袁劲梅共建的建筑面积 122 平方米,价
款 63.78 万元;朱士圣共建的建筑面积 242.1 平方米,价款 126.56 万元;朱
来松共建的建筑面积 122 平方米,价款 64.88 万元;王政福共建的建筑面积
242.1 平方米,价款 127.76 万元。同意公司与袁劲梅等上述 4 名董监高成员签
署出资共建协议。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袁劲梅、朱士圣、朱来松、王政福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160,810,373 股(持股比例 30.8829%)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5,772,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58,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0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李激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激女士本次当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 206,583,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58,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0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