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4-005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郑效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56),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效东先生计划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 6 个月
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效东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
施完成。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2 月 2 日,郑效东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7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增持金额为 30,025,652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郑效东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效东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郑效东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59,189,008 股,其一致行动人郑可青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25,667,408 股,郑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384,856,4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9%。
2、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12 个月内,郑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本次已完
成的增持计划外未披露过其他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 个月,郑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
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郑效东先生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对公司股份价值的合理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的 6 个月内。增持计
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等方式。
6、本次增持是基于郑效东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特定身份,如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丧失前述主体身份的,郑效东先生将终止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郑效东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2 月 2 日,郑效东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1,7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增持金额为 30,025,652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郑效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前 已增持公 增持后
姓名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司股票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本比例(%) 量(股) (股) 比例(%)
郑效东 259,189,008 34.07 1,770,000 260,959,008 34.30
郑可青 125,667,408 16.52 - 125,667,408 16.52
合计 384,856,416 50.59 1,770,000 386,626,416 50.82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郑效东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增持人郑效东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郑效东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