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3-006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东富龙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2 号)同意,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龙”或“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468,400,000.0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40,086,534.5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28,313,465.4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
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26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东富龙智能装备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龙江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及浙江东富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富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与宁波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证券与民生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证券、东富龙江苏与中国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证券、浙江东富龙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拟存放专户 用途
号 金额(万元)
1 东富龙 宁波银行 70060122000669313 53,000.00 生物制药装备产业试
制中心项目
2 东富龙 中国银行 437783897699 62,000.00 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
江苏 业化基地项目
浙江东 中国建设 浙江东富龙生物技术
3 富龙 银行 31050178360000007268 86,000.00 有限公司生命科学产
业化基地项目
4 东富龙 民生银行 637868258 41,831.35 补充营运资金
合计 242,831.35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宁波银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生物制药装备产业试制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洞天、胡朝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乙方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民生银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l、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的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洞天、胡朝峰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