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1-016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
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专项核查意见》。
4、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与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83 名调整为 368 名,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做调整,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83.50 万股调整为 1,778.50 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6.50 万股调整为221.50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83 名调整为 368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做调整,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83.50 万股调整为1,778.50 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6.50 万股调整为 221.50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83 名调整为 368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做调整,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83.50 万股调整为 1,778.5 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6.5 万股调整为 221.5 万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