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14-066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4年9月26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1 月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4 年1 月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
备案材料。
4、2014 年3 月3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5、2014 年3 月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案)〉激励对象名单》。
6、2014 年4 月22 日,公司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提请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
7、2014 年5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4 年5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14 年6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10、2014 年6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议案》。
11、2014年6月30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
的208,000,000股增加至213,250,000 股。
12、201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1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1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调整后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2614万股。
15、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为2014年9月26日,授予价格为13.28元/股,剩余的38.2614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作废。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