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行规定 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
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 《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至公告前一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日内;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 他期间。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劵交易所规定 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的其他期间。 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职时间等):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间等):
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日内; 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后二个交易日内;
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请。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 好后续管理。
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容包括: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
自动解锁。
新增: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新增:
第三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