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1-030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青浦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青浦区汇联
区外青松公路 5500 号 303 室 路 33 号
邮政编码:201700 邮政编码:201707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和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网络产品,从事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的 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安装以及信息系统的集成,提供技术开发、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以及与该服务相关的客户支援服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务,提供整体企业信息解决方案,销售公司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销售代代理记账。(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 理;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营)。 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
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项。 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过 3,000 万元;
……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
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
召集和主持。 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先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