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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1-15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所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7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2017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2017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并同意580名激励对象获授1959.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廖卫平、颜克益、赵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