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所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2014年10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31日,并
同意616名激励对象获授1385.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靖丰、曹惠民、刘维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