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170 股票简称:汉得信息 编号:2014-017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得信息”)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向247名激励对象授予591.4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2014年
2月14日为授予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主要内容及审议程序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汉得信息限制
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4、授予后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
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
月后、36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和40%,
解锁后的标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解锁期的任一年度公司绩效条件未达到解
锁条件的,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必须回购并注销该部分标的股票。
5、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8、2014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同日,独立董事就《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补充独立意见,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上海汉
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
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14年2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授权议案》。
10、2014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4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591.40万股,占汉得信息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22%。授予价格为7.82元
/股。
11、2014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确定的247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逐条核对,认为公司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所有247名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具体如
下:
1、汉得信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11233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
报告》”),因此,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公司也不存在“最近一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