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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天晟新材: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5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9,8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目前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目前尚未受理,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就威海维赛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并出具(2023)
鲁 02 知民初 7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2023 年 9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 号),宣告第 200910033041.X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号),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近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及举证通知书》((2023)京 73 行初 16694 号)。

  (二)公司于近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
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鉴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前,2023 年 9 月 13 日国
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56365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现原告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利基础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请二审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并待专利无效得出最终生效裁判后再行恢复审理。目前,上诉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文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案件目前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法院尚未受理,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切实保护公司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起诉状》;

  2、《行政案件受理及举证通知书》((2023)京 73 行初 16694 号);

  3、《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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