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3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9,8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就威海维赛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受理,并出具(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与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专利号为 ZL200910033041.X )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VICELL-V系列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9,800 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暂计 6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36,300 元,由原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关于公司专利(专利号为ZL200910033041.X )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 号),决定如下:
宣告第 200910033041.X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2、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保护公司技术
和产品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56365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司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 号)。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