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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200 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
2021 年 4 月 27 日,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
晟新材” )披露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
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相关公告显示,
天晟新材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宙 2020 年度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天晟新材资金的情况,占用金额为 526 万元,上述占用款项已在
2020 年内归还天晟新材。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天晟新材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2.1 条、 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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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提醒你们: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
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