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5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106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111,800,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9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1,085,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0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715,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715,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0%。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海宙、吕磊、韩庆军、徐奕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吴海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455,6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6%。吴海宙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选举吕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715,4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吕磊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选举韩庆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715,4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韩庆军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选举徐奕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455,6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6%。徐奕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沈磊、王利、宋洪海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沈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085,5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沈磊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选举王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085,5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王利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选举宋洪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085,55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宋洪海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徐珏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徐珏与职工代表监事刘保群、方洁一起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表决情况:同意111,758,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7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71%;反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75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反对 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73,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62%;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75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73,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62%;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洪晨晨律师、孙仙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