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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6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

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

人,所持股份143,523,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278%,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股份 108,177,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8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所持股份35,346,607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843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41,285,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648%。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98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8%;

反对1,5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75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832%;反对1,53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98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8%;

反对1,5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75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832%;反对1,53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930,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98%;

反对1,5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0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691,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405%;反对1,593,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1,930,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98%;

反对1,5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0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691,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405%;反对1,593,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36,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40%;

反对1,5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697,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50%;反对1,587,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8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8%;

反对1,5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75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832%;反对1,53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8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8%;

反对1,5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75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832%;反对1,53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8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8%;

反对1,5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75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832%;反对1,53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8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8%;

反对1,5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9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75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832%;反对1,53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律师、周宇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